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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商業賄賂行為處罰規定》等六個規定的通知(杭工商法[200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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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工商法[2005]59號
關于印發《商業賄賂行為處罰規定》等六個規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處室:
現將《商業賄賂行為處罰規定》等6件處罰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商業賄賂行為處罰規定;
2、虛假宣傳行為處罰規定;
3、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處罰規定;
4、商標侵權行為處罰規定;
5、虛假廣告行為處罰規定;
6、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行為處罰規定。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主題詞:商業賄賂 規定 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
附1:
商業賄賂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行政處罰,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局令第60號《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第三條 商業賄賂行為罰款的基本標準:
?。ㄒ唬┵V賂額在0.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1萬元。賄賂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2000元,罰款相應增加1000元;
?。ǘ┵V賂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3萬元。賄賂額每增加3000元,罰款相應增加1000元;
?。ㄈ┵V賂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5萬元。賄賂額每增加1萬元,罰款相應增加2000元;
(四)賄賂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7萬元。賄賂額每增加5萬元,罰款相應增加5000元;
(五)賄賂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10萬元。賄賂額每增加10萬元,罰款相應增加1萬元;
?。┵V賂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起始罰款15萬元。賄賂額每增加20萬元,罰款相應增加1萬元,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18萬元。
賄賂額在0.3萬元以下,無從重情節的,不再罰款;有從重情節的,罰款的基本標準為1萬元。
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行賄方有經營額而無法計算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在同一檔次的最高標準以下確定罰款幅度。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一)商業賄賂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二)憑借經濟優勢,強制索取賄賂的,增加30%的罰款額;
(三)采取行賄與銷售兩條線等隱蔽手段實施商業賄賂的,增加40%的罰款額;
?。ㄋ模┦苜V或者行賄對象超過5個以上的,增加10%的罰款額;
?。ㄎ澹┫嗷ス唇Y,共同作案起主要作用的,增加30%的罰款額;
?。╇[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ㄆ撸┚芙^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ò耍o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ň牛┎宦男蟹ǘx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ㄊ┢渌麖闹靥幜P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罰款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減小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對工商機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二)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賄賂額在1萬元以上,下調30%;
(三)屬于自首性質,在工商機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賄賂額在1萬元以上的,下調30%;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罰款:
(一)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賄賂額1萬元以下的;
(二)在工商機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賄賂額在1萬元以下的;
(三)其他免于罰款處罰的情形。
免于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仍應依法沒收。
第七條 需要突破本規定罰款標準下限的,應當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十)項、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三)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條 罰款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施行。
附2:
虛假宣傳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虛假宣傳行為(含“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下同)的行政處罰,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三條 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經營狀況、售后服務等作虛假宣傳或者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罰款1.5萬元。有下列事實的,應當分別計算,合并確定罰款的基本標準:
(一)虛假宣傳的內容有2項的,罰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項,增加罰款5000元;
?。ǘ┮蛱摷傩麄餍袨槎l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ㄈ┨摷傩麄餍袨檠永m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ㄋ模├脧V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00元。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ㄒ唬┮苏`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
(二)雇傭或者伙同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ㄈ┳魈摷俚默F場演示和說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ㄋ模┛?、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聲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五)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六)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ㄆ撸o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ò耍┎宦男蟹ǘx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ň牛┨摷傩麄餍袨樵斐伤藝乐負p害或者引起群體投訴的,增加40%的罰款額;
?。ㄊ┢渌麘攺闹靥幜P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減小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對工商機關的檢查和調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ǘ┰诠ど虣C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下調30%;
?。ㄈ┌讣徊樘幒?,采取積極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解決消費糾紛的,下調20%。
?。ㄋ模┢渌梢詮妮p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罰款:
?。ㄒ唬┰诠ど虣C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下的;
?。ǘ┢渌梢悦庥诹P款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需要突破本規定罰款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十)項、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六條第(二)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罰款確定的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即:2萬元+增加的罰款數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3:
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第三條 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罰款的基本標準:
?。ㄒ唬┥a、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2倍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金額1.2倍罰款;
?。ǘ┰诋a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1.5倍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額金額的75%罰款;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的60%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額金額的30%罰款;
?。ㄋ模╀N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的1倍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額金額的50%罰款;
?。ㄎ澹卧飚a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的60%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額金額的30%罰款;
?。┊a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對產品使用者的人身、財產構成重大威脅,或者已因此造成消費者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的20%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金額的10%罰款;
?。ㄆ撸χ阑蛘邞斨缹儆诮股a、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知道的,按違法所得額1.5倍罰款;應當知道的,按違法所得額1倍罰款。
部分產品已銷售部分產品未銷售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確定罰款額。
作罰款處罰的,應當同時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符合犯罪追訴標準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ㄒ唬┻`反產品質量法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ǘ┗锿斯餐靼傅?,增加20%的罰款額;
?。ㄈ┎扇′N毀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30%的罰款額;
?。ㄋ模┥a、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引起群訪投訴或者造成他人嚴重損害的,增加40%的罰款額;
(五)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六)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七)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八)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五)、(七)項從重處罰情節之一,致使銷售的貨值難以查清,加處的罰款幅度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按照法定最高幅度罰款。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減小罰款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ㄒ唬ど虣C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ǘ╀N售者銷售四十九條至五十三條禁止銷售的產品,符合第五十五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條件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下調30%;
(三)在工商機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上的,下調50%;
?。ㄋ模┰诠ど虣C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不屬情節輕微,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上的,下調30%;
?。ㄎ澹┌讣徊樘幒?,采取積極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解決消費糾紛的,下調20%。
(六)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60%。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從重情節的,免于罰款:
(一)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下的;
(二)屬于自首性質,在工商機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下的;
?。ㄈ┢渌梢悦庥诹P款處罰的情形。
免于罰款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仍應依法沒收。
第七條 需要突破本規定罰款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八)項、第五條第(六)項和第六條第(三)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罰款確定的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即:已經銷售的貨值×罰款比例+未出售的貨值×罰款比例)+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4:
商標侵權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 對商標侵權行為,應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非法經營額2倍罰款。
?。ㄒ唬┪唇浬虡俗匀说脑S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
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
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銷售貨值1倍或者庫存貨值50%罰款,部分銷售、部分庫存的,分別計算后相加。
?。ㄒ唬┪唇浬虡俗匀说脑S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
標近似的商標的,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
?。ǘ╀N售不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ㄈ┪唇浬虡俗匀送猓鼡Q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
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ㄋ模┰谕环N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五)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六條 有第四條行為,但使用于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罰標準為:
?。ㄒ唬┌讣l生后能積極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案件發生后無改正措施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呀浽斐芍卮笊鐣绊?,或給權利人帶來重大損害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有第五條行為,但使用于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
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罰標準為:
?。ㄒ唬┌讣l生后能積極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案件發生后無改正措施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已經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給權利人帶來重大損害的,處以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ㄒ唬╇[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ǘ┥虡饲謾噙`法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ㄈ┚芙^監督檢查,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為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ㄋ模┎扇′N毀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ㄎ澹┟髦驊獙偕虡饲謾嗳赃M行生產或銷售的, 增加30%的罰款額;
(六)侵犯國家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專用權的, 增加30%的罰款額;
?。ㄆ撸o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八)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ň牛┢渌麖闹靥幜P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減小罰款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ㄒ唬ど虣C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ǘ┦芩嗣{迫有違法行為的,下調20%;
?。ㄈ┰诠ど虣C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下調30%;
?。ㄋ模┻`法行為一年以后被發現的,下調20%;
?。ㄎ澹┰诠ど虣C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下調30%;
?。┢渌梢詮妮p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比例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60%。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罰款
?。ㄒ唬┓枪室庠斐汕謾?,案件發生前已經主動改正的;
?。ǘ┓枪室庠斐汕謾啵曳欠ń洜I額在500元以下的;
?。ㄈ┓枪室庠斐汕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且侵權事項明顯
輕微的;
?。ㄋ模┢渌挥枇P款的情形。
第十一條 商標侵權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
第十二條 分局需適用第八條(九)項、第九條(六)項、第十條(四)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十三條 需要突破本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罰款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五條 本規定“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5:
虛假廣告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第三條 對虛假廣告違法行為,應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罰款。
第四條 因虛假廣告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廣告費用4倍罰款:
?。ㄒ唬┰斐扇松韨?、重大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的;
(二)造成群訪群訴的;
?。ㄈ┰诋數卦斐奢^大負面影響的。
第五條 藥品、醫療、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化妝品、保健
食品、房地產、煙草、種子、飼料、化肥廣告,含有虛假內容的,處廣告費用3.5倍罰款。
第六條 其他虛假廣告,處廣告費用3倍罰款。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ㄒ唬╇[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ǘ┚芙^監督檢查,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ㄈ┨摷購V告違法行為被處罰過,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四)采取銷毀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ㄎ澹o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六)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
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減小罰款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對工商機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ǘ┦芩嗣{迫有違法行為的,下調20%;
(三)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下調30%;
(四)違法行為一年以后被發現的,下調20%;
?。ㄎ澹┰诠ど虣C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的,下調30%;
?。┢渌麖妮p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比例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60%。
第九條 虛假廣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
第十條 分局需適用第七條(七)項、第八條(六)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十一條 需要突破本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罰款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6:
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對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第三條 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違法行為罰款基本標準:
?。ㄒ唬┙洜I額在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ǘ┙洜I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一萬元。每增加一萬元,罰款增加二千元;
?。ㄈ┙洜I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二萬五千元,超過十萬元的,每增加五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四)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四萬五千元,超過三十萬元的,每增加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五)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起始罰款八萬元,超過一百萬元的,每增加二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ㄒ唬╇[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ǘ┏浇洜I范圍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ㄈ┚芙^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營業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四)采取銷毀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宦男蟹ǘx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ㄆ撸┢渌麖闹靥幜P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減少罰款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ㄒ唬ど虣C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二)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下調30%;
?。ㄈ┰诠ど虣C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的,下調30%;
?。ㄋ模┻`法行為一年以后被發現的,下調30%;
?。ㄎ澹┢渌麖妮p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比例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60%。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罰款
?。ㄒ唬┌讣l生前已經主動改正的;
(二)經營額在5000元以下且無從重情節的;
?。ㄈ┢渌庥枇P款的情形。
第七條 分局需適用第四條(七)項、第五條(五)項、第六條(三)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八條 需要突破本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條 罰款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商業賄賂行為處罰規定》等六個規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處室:
現將《商業賄賂行為處罰規定》等6件處罰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商業賄賂行為處罰規定;
2、虛假宣傳行為處罰規定;
3、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處罰規定;
4、商標侵權行為處罰規定;
5、虛假廣告行為處罰規定;
6、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行為處罰規定。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主題詞:商業賄賂 規定 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
附1:
商業賄賂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行政處罰,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局令第60號《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第三條 商業賄賂行為罰款的基本標準:
?。ㄒ唬┵V賂額在0.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1萬元。賄賂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2000元,罰款相應增加1000元;
?。ǘ┵V賂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3萬元。賄賂額每增加3000元,罰款相應增加1000元;
?。ㄈ┵V賂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5萬元。賄賂額每增加1萬元,罰款相應增加2000元;
(四)賄賂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7萬元。賄賂額每增加5萬元,罰款相應增加5000元;
(五)賄賂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10萬元。賄賂額每增加10萬元,罰款相應增加1萬元;
?。┵V賂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起始罰款15萬元。賄賂額每增加20萬元,罰款相應增加1萬元,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18萬元。
賄賂額在0.3萬元以下,無從重情節的,不再罰款;有從重情節的,罰款的基本標準為1萬元。
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行賄方有經營額而無法計算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在同一檔次的最高標準以下確定罰款幅度。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一)商業賄賂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二)憑借經濟優勢,強制索取賄賂的,增加30%的罰款額;
(三)采取行賄與銷售兩條線等隱蔽手段實施商業賄賂的,增加40%的罰款額;
?。ㄋ模┦苜V或者行賄對象超過5個以上的,增加10%的罰款額;
?。ㄎ澹┫嗷ス唇Y,共同作案起主要作用的,增加30%的罰款額;
?。╇[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ㄆ撸┚芙^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ò耍o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ň牛┎宦男蟹ǘx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ㄊ┢渌麖闹靥幜P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罰款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減小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對工商機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二)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賄賂額在1萬元以上,下調30%;
(三)屬于自首性質,在工商機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賄賂額在1萬元以上的,下調30%;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罰款:
(一)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賄賂額1萬元以下的;
(二)在工商機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賄賂額在1萬元以下的;
(三)其他免于罰款處罰的情形。
免于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仍應依法沒收。
第七條 需要突破本規定罰款標準下限的,應當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十)項、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三)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條 罰款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施行。
附2:
虛假宣傳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虛假宣傳行為(含“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下同)的行政處罰,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三條 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經營狀況、售后服務等作虛假宣傳或者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罰款1.5萬元。有下列事實的,應當分別計算,合并確定罰款的基本標準:
(一)虛假宣傳的內容有2項的,罰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項,增加罰款5000元;
?。ǘ┮蛱摷傩麄餍袨槎l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ㄈ┨摷傩麄餍袨檠永m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ㄋ模├脧V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00元。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ㄒ唬┮苏`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
(二)雇傭或者伙同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ㄈ┳魈摷俚默F場演示和說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ㄋ模┛?、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聲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五)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六)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ㄆ撸o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ò耍┎宦男蟹ǘx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ň牛┨摷傩麄餍袨樵斐伤藝乐負p害或者引起群體投訴的,增加40%的罰款額;
?。ㄊ┢渌麘攺闹靥幜P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減小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對工商機關的檢查和調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ǘ┰诠ど虣C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下調30%;
?。ㄈ┌讣徊樘幒?,采取積極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解決消費糾紛的,下調20%。
?。ㄋ模┢渌梢詮妮p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罰款:
?。ㄒ唬┰诠ど虣C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下的;
?。ǘ┢渌梢悦庥诹P款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需要突破本規定罰款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十)項、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六條第(二)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罰款確定的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即:2萬元+增加的罰款數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3:
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第三條 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罰款的基本標準:
?。ㄒ唬┥a、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2倍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金額1.2倍罰款;
?。ǘ┰诋a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1.5倍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額金額的75%罰款;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的60%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額金額的30%罰款;
?。ㄋ模╀N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的1倍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額金額的50%罰款;
?。ㄎ澹卧飚a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的60%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額金額的30%罰款;
?。┊a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對產品使用者的人身、財產構成重大威脅,或者已因此造成消費者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已銷售的,按貨值金額的20%罰款;未銷售的,按貨值金額的10%罰款;
?。ㄆ撸χ阑蛘邞斨缹儆诮股a、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知道的,按違法所得額1.5倍罰款;應當知道的,按違法所得額1倍罰款。
部分產品已銷售部分產品未銷售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確定罰款額。
作罰款處罰的,應當同時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符合犯罪追訴標準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ㄒ唬┻`反產品質量法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ǘ┗锿斯餐靼傅?,增加20%的罰款額;
?。ㄈ┎扇′N毀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30%的罰款額;
?。ㄋ模┥a、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引起群訪投訴或者造成他人嚴重損害的,增加40%的罰款額;
(五)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六)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七)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八)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五)、(七)項從重處罰情節之一,致使銷售的貨值難以查清,加處的罰款幅度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按照法定最高幅度罰款。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減小罰款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ㄒ唬ど虣C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ǘ╀N售者銷售四十九條至五十三條禁止銷售的產品,符合第五十五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條件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下調30%;
(三)在工商機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上的,下調50%;
?。ㄋ模┰诠ど虣C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不屬情節輕微,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上的,下調30%;
?。ㄎ澹┌讣徊樘幒?,采取積極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解決消費糾紛的,下調20%。
(六)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60%。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從重情節的,免于罰款:
(一)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下的;
(二)屬于自首性質,在工商機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下的;
?。ㄈ┢渌梢悦庥诹P款處罰的情形。
免于罰款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仍應依法沒收。
第七條 需要突破本規定罰款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八)項、第五條第(六)項和第六條第(三)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罰款確定的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即:已經銷售的貨值×罰款比例+未出售的貨值×罰款比例)+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4:
商標侵權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 對商標侵權行為,應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非法經營額2倍罰款。
?。ㄒ唬┪唇浬虡俗匀说脑S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
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
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銷售貨值1倍或者庫存貨值50%罰款,部分銷售、部分庫存的,分別計算后相加。
?。ㄒ唬┪唇浬虡俗匀说脑S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
標近似的商標的,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
?。ǘ╀N售不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ㄈ┪唇浬虡俗匀送猓鼡Q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
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ㄋ模┰谕环N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五)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六條 有第四條行為,但使用于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罰標準為:
?。ㄒ唬┌讣l生后能積極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案件發生后無改正措施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呀浽斐芍卮笊鐣绊?,或給權利人帶來重大損害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有第五條行為,但使用于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
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罰標準為:
?。ㄒ唬┌讣l生后能積極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案件發生后無改正措施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已經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給權利人帶來重大損害的,處以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ㄒ唬╇[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ǘ┥虡饲謾噙`法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ㄈ┚芙^監督檢查,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為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ㄋ模┎扇′N毀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ㄎ澹┟髦驊獙偕虡饲謾嗳赃M行生產或銷售的, 增加30%的罰款額;
(六)侵犯國家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專用權的, 增加30%的罰款額;
?。ㄆ撸o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八)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ň牛┢渌麖闹靥幜P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減小罰款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ㄒ唬ど虣C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ǘ┦芩嗣{迫有違法行為的,下調20%;
?。ㄈ┰诠ど虣C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下調30%;
?。ㄋ模┻`法行為一年以后被發現的,下調20%;
?。ㄎ澹┰诠ど虣C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下調30%;
?。┢渌梢詮妮p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比例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60%。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罰款
?。ㄒ唬┓枪室庠斐汕謾?,案件發生前已經主動改正的;
?。ǘ┓枪室庠斐汕謾啵曳欠ń洜I額在500元以下的;
?。ㄈ┓枪室庠斐汕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且侵權事項明顯
輕微的;
?。ㄋ模┢渌挥枇P款的情形。
第十一條 商標侵權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
第十二條 分局需適用第八條(九)項、第九條(六)項、第十條(四)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十三條 需要突破本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罰款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五條 本規定“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5:
虛假廣告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第三條 對虛假廣告違法行為,應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罰款。
第四條 因虛假廣告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廣告費用4倍罰款:
?。ㄒ唬┰斐扇松韨?、重大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的;
(二)造成群訪群訴的;
?。ㄈ┰诋數卦斐奢^大負面影響的。
第五條 藥品、醫療、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化妝品、保健
食品、房地產、煙草、種子、飼料、化肥廣告,含有虛假內容的,處廣告費用3.5倍罰款。
第六條 其他虛假廣告,處廣告費用3倍罰款。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ㄒ唬╇[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ǘ┚芙^監督檢查,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ㄈ┨摷購V告違法行為被處罰過,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四)采取銷毀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ㄎ澹o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六)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
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減小罰款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對工商機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ǘ┦芩嗣{迫有違法行為的,下調20%;
(三)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下調30%;
(四)違法行為一年以后被發現的,下調20%;
?。ㄎ澹┰诠ど虣C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的,下調30%;
?。┢渌麖妮p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比例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60%。
第九條 虛假廣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
第十條 分局需適用第七條(七)項、第八條(六)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十一條 需要突破本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罰款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6:
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對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第三條 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違法行為罰款基本標準:
?。ㄒ唬┙洜I額在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ǘ┙洜I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一萬元。每增加一萬元,罰款增加二千元;
?。ㄈ┙洜I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二萬五千元,超過十萬元的,每增加五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四)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四萬五千元,超過三十萬元的,每增加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五)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起始罰款八萬元,超過一百萬元的,每增加二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ㄒ唬╇[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ǘ┏浇洜I范圍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ㄈ┚芙^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營業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四)采取銷毀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宦男蟹ǘx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ㄆ撸┢渌麖闹靥幜P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并計算。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減少罰款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ㄒ唬ど虣C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二)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下調30%;
?。ㄈ┰诠ど虣C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并提供有關材料的,下調30%;
?。ㄋ模┻`法行為一年以后被發現的,下調30%;
?。ㄎ澹┢渌麖妮p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比例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60%。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罰款
?。ㄒ唬┌讣l生前已經主動改正的;
(二)經營額在5000元以下且無從重情節的;
?。ㄈ┢渌庥枇P款的情形。
第七條 分局需適用第四條(七)項、第五條(五)項、第六條(三)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八條 需要突破本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條 罰款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