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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若干規定》的通知(杭工商法[2003]191號)
來源:本站 時間:2019-02-22 點擊數:
杭工商法[2003]191號
關于印發《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處室:
市政府去年批轉了我局《關于完善準入條件簡化辦事程序改進執法方式若干意見》,提出了“公正、規范執法、寬嚴相濟實施監管”的要求,作出了“對違法性質較輕、影響不大、社會危害程度較低的案件,當事人能積極糾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原則規定。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和實踐,制定了《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若干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若干規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題詞:印發 行政處罰 規定 通知
抄報:市委辦、市府辦、省工商局、市府法制辦
附件:
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若干規定
第一條 單位和個人具備各項經營條件且工商部門已受理申請登記,但尚未領取營業執照,提前開業不超過15日,且經營的項目不涉及許可審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二條 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設立時間未滿1個月,且經營的項目不屬許可審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三條 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但不涉及安全、環保以及其他對經營場所有特殊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四條 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其經營的項目不屬許可審批的,免予處罰。
第五條 在企業牌匾、招牌中將企業名稱簡化,且對他人企業名稱不構成侵權、不引人誤解的,免予處罰。
第六條 企業在當年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責令改正,不予處罰。公司制企業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逾期驗(換)照,逾期不滿3個月的,免予處罰。
第八條 經紀人在從事經紀活動過程中超越一般經紀人經營范圍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九條 經紀人不按規定制作、保存經紀業務記錄、合同文本的,接受經紀人員從事經紀活動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十條 具有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經紀企業中兼職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在市場牌匾、招牌中將市場名稱簡化,免予處罰;其他擅自改變市場名稱,不構成侵權、不引人誤解的,從輕處罰。
第十二條 市場開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年檢報告書,逾期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對市場內經營者已簽訂攤位租賃合同,尚未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提前開業不超過一個月,經指出能及時改正的,免予處罰。
第十四條 市場內經營戶未領取《市場交易證》,未懸掛《市場交易證》,未明碼標價,或場內流動經營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等廣告未按規定標注廣告批準文號,但廣告主確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的,從輕處罰。
第十六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內容未標明專利號專利種類,但廣告主確已取得專利號的,從輕處罰。
第十七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未標明出處,但廣告內容確有出處并真實、準確的,從輕處罰。
第十八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在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設施,廣告中未標明“在建設中”,但確實已經開工建設的,從輕處罰。
第十九條 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擅自發布除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房地產、煙草以外的印刷品廣告,內容不違法,且數量或規模較小的,減輕處罰。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依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后,不按照登記核準的事項發布印刷品廣告的,減輕處罰。
第二十一條 商場、藥店、醫療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發布于自己管轄區域內的印刷品廣告未盡管理職責,對違法廣告未拒絕發布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雖經業務主管部門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條 應當備案的格式條款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經責令能及時糾正的,從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非發放單位在市場上銷售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的,予以警告。
本規定中的從輕減輕處罰不適用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危害后果的情形。
本規定所稱的“從輕處罰”是指選擇較輕的罰種或者較低幅度的罰款。選擇罰款,有下限的,按法定下限處罰;沒有下限的,在法定上限的20%以下或者違法所得額的0.5倍以下處罰。“減輕處罰”是指罰款數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處罰。
關于印發《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處室:
市政府去年批轉了我局《關于完善準入條件簡化辦事程序改進執法方式若干意見》,提出了“公正、規范執法、寬嚴相濟實施監管”的要求,作出了“對違法性質較輕、影響不大、社會危害程度較低的案件,當事人能積極糾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原則規定。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和實踐,制定了《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若干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若干規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題詞:印發 行政處罰 規定 通知
抄報:市委辦、市府辦、省工商局、市府法制辦
附件:
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若干規定
第一條 單位和個人具備各項經營條件且工商部門已受理申請登記,但尚未領取營業執照,提前開業不超過15日,且經營的項目不涉及許可審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二條 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設立時間未滿1個月,且經營的項目不屬許可審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三條 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但不涉及安全、環保以及其他對經營場所有特殊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四條 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其經營的項目不屬許可審批的,免予處罰。
第五條 在企業牌匾、招牌中將企業名稱簡化,且對他人企業名稱不構成侵權、不引人誤解的,免予處罰。
第六條 企業在當年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責令改正,不予處罰。公司制企業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逾期驗(換)照,逾期不滿3個月的,免予處罰。
第八條 經紀人在從事經紀活動過程中超越一般經紀人經營范圍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九條 經紀人不按規定制作、保存經紀業務記錄、合同文本的,接受經紀人員從事經紀活動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十條 具有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經紀企業中兼職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在市場牌匾、招牌中將市場名稱簡化,免予處罰;其他擅自改變市場名稱,不構成侵權、不引人誤解的,從輕處罰。
第十二條 市場開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年檢報告書,逾期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對市場內經營者已簽訂攤位租賃合同,尚未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提前開業不超過一個月,經指出能及時改正的,免予處罰。
第十四條 市場內經營戶未領取《市場交易證》,未懸掛《市場交易證》,未明碼標價,或場內流動經營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等廣告未按規定標注廣告批準文號,但廣告主確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的,從輕處罰。
第十六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內容未標明專利號專利種類,但廣告主確已取得專利號的,從輕處罰。
第十七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未標明出處,但廣告內容確有出處并真實、準確的,從輕處罰。
第十八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在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設施,廣告中未標明“在建設中”,但確實已經開工建設的,從輕處罰。
第十九條 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擅自發布除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房地產、煙草以外的印刷品廣告,內容不違法,且數量或規模較小的,減輕處罰。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依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后,不按照登記核準的事項發布印刷品廣告的,減輕處罰。
第二十一條 商場、藥店、醫療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發布于自己管轄區域內的印刷品廣告未盡管理職責,對違法廣告未拒絕發布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雖經業務主管部門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條 應當備案的格式條款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經責令能及時糾正的,從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非發放單位在市場上銷售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的,予以警告。
本規定中的從輕減輕處罰不適用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危害后果的情形。
本規定所稱的“從輕處罰”是指選擇較輕的罰種或者較低幅度的罰款。選擇罰款,有下限的,按法定下限處罰;沒有下限的,在法定上限的20%以下或者違法所得額的0.5倍以下處罰。“減輕處罰”是指罰款數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處罰。